社會住宅的議題從去年延燒到現在,相關的概念正引發熱烈社會討論。從廣義來說,社會住宅不僅是為少數弱勢族群所興建的公共住宅而已。積極目標是在照顧最弱勢族群的同時,也納入中產階級中無力負擔市場住宅的人口,使住宅福利能夠成為社會再分配的一環。社會住宅應成為社區必備的基礎設施,以它的公共空間、福利設施、社區經濟做為提升社區生活與社區營造的駐點,這才是社會住宅的最終意涵。目前政府因求兌現北市與新北市市長選舉的支票、以及提早因應未來總統選舉,陸續有社會住宅的政策宣示。然而由於制度、配套措施仍有許多問題,在作業匆促、社會溝通不足的狀況下,急就章公布政策,以硬體建設(主要為住宅單位數量)的內容引來許多社區動員抗爭反對,使社會住宅一時不幸,竟成鄰避(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設施,足堪稱為政策悲劇。
目前國人對於社會住宅的負面印象的根源,可能來自美國以及台灣公共住宅的印象。美國在戰後福利國家的年代,曾經大量興建國宅,然而這些大規模公共住宅群,在美國的政府與房地產商引導城市郊區化、並以獨棟住宅為主流的居住意識型態中,逐漸演變為缺乏認同、弱勢者集中的地點。例如Pruitt-Igoe公共住宅,就是其中最有名案例。它於1954年興建,1972年便因為貧窮、犯罪以及空間隔離化現象等,而被聯邦政府炸毀重建。Pruitt-Igoe代表的不僅是如建築評論家Charles Jencks所指「現代主義建築的死亡」,而是美國歷經1960年代的人權與文化運動洗禮後,龐大與僵化的國家官僚體系無能處理新社會所浮現的多樣化住宅需求的失敗印記。台灣公共住宅最早期有從1960年代到1970年代中興建的整建住宅以及後來台北市的平價住宅。當時南機場整建住宅等一批在美國援助下所興建,完工當時還是現代化的模範住宅。平價住宅也是台北市領先其他縣市的住宅福利政策。然而這些住宅後來陸續因為規劃設計不良、公共環境與政府福利投資不足,使貧窮與弱勢大量聚集卻難以脫貧等問題,而成為所謂貧民窟。然而,社會住宅是否一定會步上以上的失敗之路?歐盟各國的狀況大不相同。甚至曾與台� W同被譽為亞洲四小龍的韓國,近年來更以社會住宅政策做為「庶民政策」的主力。以下一些經驗可供參考。
壹、荷蘭的社會住宅經驗
荷蘭住宅法從1901年就已經制定,它賦予私人機構在政府的支持下,提供公共財的角色。在荷蘭,社會住宅主要由社會住宅協會(Social Housing Association, SHA)推動。SHA是獨立的私部門機構,負責營造、租賃、經營、出售等事務,出售的住宅的利潤,則持續投入社會住宅的興建。SHA是一個有著社會目標的企業,並按政府法規來制定業務內容,如SHA必須要符合以下六個目標包括:提供有品質的住屋、財務永續、按順位照顧社會群體的住宅需求、提高鄰里社區的生活品質、住民參與管理、以及回應有照護與輔導需求的社會群體等。
荷蘭在2006年人口有一千六百萬人,家戶數為七百一十萬戶。當時全國已有近五百個SHA。SHA從早期便共同組織聯盟Aedes Organization。 Aedes 共有一百二十位的工作人員,經營兩百四十萬的住宅單位,在荷蘭總數約六百九十萬的住宅存量中佔有約34.7%的比例。這些社會住宅以出租為主要型態。以下為荷蘭的住宅自有與租賃形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