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Q問:我們社區位於新北市 想在法定空地上 讓住戶停機車適法嗎?

Q問:我們社區位於新北市 想在法定空地上 讓住戶停機車適法嗎?







 

A解答:( 黃敏政 老師)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
 
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及「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
 
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
 
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
 
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
 
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
 
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三、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
 
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
 
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
 
在此限。」。


 
四、
 
本案法定空地若屬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
 
縮空地等,不得劃機車位停放機車。另本案法定空地若非屬私設通
 
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等,劃機車位停放
 
機車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載明,並應向建管單位提出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以上是較為嚴謹之論述,惟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